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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828651号“感官物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077号
申请人:深圳一鲸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知讼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828651号“感官物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感官物质”构成。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孙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