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07260号“正合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16 20:13:44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2407260号“正合力”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871号

   

  申请人:朱春信
  委托代理人:揭阳市三赢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7260号“正合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72243号“正和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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