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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00991号“湿老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821号
申请人:廖治强
委托代理人:四川正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00991号“湿老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湿老虎”商标已在第10类商品上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