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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238304号“御药坊”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825号
申请人:王复祥
委托代理人:置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238304号“御药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245375号“御药名家”商标、第11749560号“御药名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显著,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其注册申请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申请商标长期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泽然
孙侃华
张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