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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84154号“ZENGOLD”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092号
申请人:浙江臻光电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邦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84154号“ZENGOL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的商业标识,具备注册商标所应有的显著性,完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由英文字母“ZENGOLD ”构成,所有英文字母紧密衔接不可分割,整体具有明确含义,指定使用在相应商品上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相关消费者完全不会将其与佛教产生任何关联。三、申请商标“ZEN”作为组成部分,其整体结合在一起具有明确的含义,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四、有大量的包含“ZEN”字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ZENGOLD”构成。申请商标所含“ZEN”可译为“禅”,作为商标使用有伤宗教感情,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鉴于个案审理和具体案情的不同,其他商标获准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孙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