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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947751号“匠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1111号
申请人:陈翼淼
委托代理人:北京鹏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47751号“匠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279810号“陈匠 水晶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整体外观、呼叫区别明显,使用过程中,不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陈匠”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含义存关联,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君丽
张静
孙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