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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1208895号“味咪”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43877号
申请人:
申请人:郑州嘉德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新知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一:爱尚(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二:环球贸易(出入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40306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05月0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一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1968681号“咪咪”商标、第10653306号“咪咪mimi及图”商标、第1288996号“咪咪及图”商标、第946448号“咪咪mimi及图”商标、第1255105号“味味”商标、第1273887号“咪咪”商标、第3330253号“咪咪MI-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一是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人,引证商标五注册人与原异议人一是关联企业,早在2008年7月27日就将引证商标五授权给原异议人 使用,因此,原异议人一是以上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引证上述商标提起异议之资格。原异议人一曾对“迷咪”商标提起过无效宣告,该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根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经过长期、广泛的使用,原异议人的“咪咪”系列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已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系恶意抄袭、摹仿注册被异议商标,其注册和使用出自明显的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和使用必将淡化原异议人的知名商标,误导公众,严重损害原异议人和相关公众的利益。综上,原异议人一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信息;
2、申请人“咪咪”品牌的宣传、使用、知名度情况;
3、被申请人相关信息;
4、其他证据资料。
原异议人二主要异议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第4715901号“咪咪MI-MI及图”商标、第2273119号“咪咪MI-MI及图”商标、第22731200号“咪咪MI-M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九、十)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咪咪”是原异议人二主商标,具有独创性。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具有抄袭模仿原异议人二商标的恶意,其行为明显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除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一系列与原异议人二“咪咪”知名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可见申请人具有抄袭模仿行为,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原异议人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咪咪虾条”宣传、销售资料;
2、网页资料;
3、判决书;
4、被申请人商标信息;
5、发票;
6、其他证据资料。
本案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辩。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味咪”指定使用于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虾味条、锅巴(膨化食品)、谷类制品、冰淇淋”等商品上。异议人一爱尚(中国)有限公司及异议人二环球贸易(出入口)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55105号、第1968681号“咪咪”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0类“蛋糕、糕点、酵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差异细微,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中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虾味条、锅巴(膨化食品)、冰淇淋、米果(膨化食品)、糕点”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用途、原料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上述商品上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上,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一、二另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一款(七)(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法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第41208895号“味咪”商标在“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虾味条、锅巴(膨化食品)、冰淇淋、米果(膨化食品)、糕点”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一、二各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一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被异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原异议人一的“咪咪”商标经过长期大量的商业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高的知名度、信誉度和美誉度。申请人带有一贯的主观恶意,其受让第7951679号“咪味”商标及已该商标为基础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性,其目的就是为了傍名牌。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一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编号续前):
5、裁定书;
6、判决书等。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9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
2、在被异议商标被提出异议申请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原异议人一所有,现经我局核准引证商标一至四转至贵阳紫金花商贸有限公司名下,原异议人一提交的商标授权书显示引证商标五所有人授权原异议人使用引证商标五,授权期限与商标注册证有效期限一致。引证六至十均为原异议人二所有。引证商标一至十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虾条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文字“味咪”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咪咪”、“味味”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原异议人一、二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商标法》第九条系关于在先权利的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原异议人一、二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鉴于本案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原异议人一、二权益在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故原异议人一、二该项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原异议人一、二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等其余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及原异议人一、二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决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
李艳燕 陈辉 谭诗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