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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4962367号“好太太艺术家”商标
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39524号
申请人:
申请人:江苏好太太家居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082675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原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好太太”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多次在法院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异议人请求认定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为驰名商标。第34962367号“好太太艺术家”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原异议人的驰名商标权益,应不予注册。二、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注册的第18192057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443401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4041139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18197331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955969号“GOOD-WIFE”商标、第18175548号“GOOD-WIF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商号权。四、申请人存在大量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情形,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的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证据1为复印件,其余证据见光盘):1、被异议商标、各引证商标信息;2、原异议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3、原异议人的广告信息及销售信息;4、与原异议人相关的媒体报道;5、原异议人商标所获荣誉;6、原异议人的维权信息;7、与本案相关的商标案件裁定书、判决书。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好太太艺术家”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楼梯;可移动的金属温室;金属建筑物”等商品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1139号、第18197331号“好太太家品”商标、第4955969号“GOOD-WIFE”、第18175548号“GOODWIFE”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管道配件;金属螺丝;普通金属线”、第19类“砖;非金属门;非金属广告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92057号、第4443401号“好家好太太”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梯;建筑用金属附件;普通金属线”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152524号“好太太新能源”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管;金属简易小浴室;金属天花板”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可判为近似商标,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我局认为,鉴于我局已经作出了双方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决定,并充分考虑了原异议人商标的知名度,因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原异议人称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复制、摹仿其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962367号“好太太艺术家”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第9152524号“好太太新能源”等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第9152524号“好太太新能源”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见光盘):1、销售发票、产品图片、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2、申请人商标获准注册的异议决定书;3、产品图片、视频、产品说明书、宣传页;4、店铺图片、代理合同、代言合同; 5、宣传资料、参展图片。
原异议人对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证据材料均不予认可,其向我局提交的意见与其向我局提交的异议理由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楼梯等商品上,2020年1月6日进行初审公告。原异议人对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提出异议申请,2021年6月29日该商标在异议申请中被决定不予注册。申请人不服,向我局提起复审申请。
2、引证商标一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21类晾衣架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原异议人名下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七尚处于撤销复审申请中,权利状态尚不确定。
4、本案不予注册决定中引证的第9152524号“好太太新能源”商标由三星卫厨具(宁波)有限公司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管等商品上,2015年8月21日该商标获准转让予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2021年11月9日该商标获准商标注销申请,其商标专用期自2021年9月17日止。
5、至审理本案时,申请人名下共申请了306件商标,其中包括“法拉蒂”、“周京京”、“得力”、“史丹利”、“红旗重工”、“宝马控股”、“奔驰高科”、“清华紫光”、“方太”、“北大方正”等众多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经评审,我局认为,原异议人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宗旨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因此,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原异议人主张的在先商号权,我局认为,首先,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多使用在晾衣架商品上,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原异议人商号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其次,商标与商号权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被异议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公司商号文字构成有一定差异,尚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将之与原异议人商号相混淆。因此,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原异议人关于申请人存在大量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情形,其主观恶意明显的理由应由《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实体部分规制。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该款规定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在审查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此外,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使用的真实意图,以满足自己的商标使用需求为目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具有合理性或正当性。本案中,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达300余件,除被异议商标外,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法拉蒂”、“周京京”、“得力”、“史丹利”、“红旗重工”、“宝马控股”、“奔驰高科”、“清华紫光”、“方太”、“北大方正”等众多与知名品牌相近的商标。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且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故,本案宜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七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鉴于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进行比对。原异议人未提交其与浙江好太太电器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证明,且第9152524号“好太太新能源”商标已注销,故其并非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此外,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原异议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评述。
决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
赵焕菲 韩蓄 李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