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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5389364号“精典泰迪 Classic Teddy
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12433号
申请人:
申请人:广州泰迪熊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申请人:卓越联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北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上海天络行品牌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0)商标异字第0000017684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0年04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一、被异议商标和原异议人的第15832812号“泰迪珍藏”、第16410795号“泰迪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原异议人的泰迪熊版权作品公开发表、备案日期均早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原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了他人的商标。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具有欺骗性,其核准注册及使用容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泰迪珍藏”百度百科介绍;2、泰迪珍藏系列作品登记证书;3、品牌库介绍;4、荣誉证据。
原申请人提交了答辩意见。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精典泰迪 CLASSIC TEDDY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动物寄养;提供临时住宿”等服务上。原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咖啡馆;餐厅;动物寄养;提供临时住宿;流动饮食供应;汽车旅馆;会议室出租;饭店”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故双方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泰迪珍藏系列形象之图库系列”等美术作品未构成近似,因此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原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其商标,但原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原异议人已于中国大陆地区将“精典泰迪 CLASSIC TEDDY及图”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项目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原异议人的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原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咖啡馆;餐厅;动物寄养;提供临时住宿;流动饮食供应;汽车旅馆;会议室出租;饭店”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原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是原申请人将名下的关联商标进行重新设计后而做出注册申请的,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经过原申请人关联公司的使用和宣传,“精典泰迪主题咖啡馆”、“精典泰迪的奶茶铺”在业内已经具备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原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原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登记证明、工商信息、商标注册证;2、商铺租赁合同、发票、门店照片;3、参展材料;4、宣传资料。
我局向原异议人寄送的参加不予注册复审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原异议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原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提起注册申请,于2018年8月27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咖啡馆等服务上。经核准,于2021年8月6日转让于申请人。原异议人在异议期限内对被异议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异议决定被异议商标在“咖啡馆;餐厅;动物寄养;提供临时住宿;流动饮食供应;汽车旅馆;会议室出租;饭店”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2、引证商标一在先在第43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获准注册,现为原异议人的有效注册商标。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无效宣告,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2021年11月13日第1767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被异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不再单独阐述。
经合议组评议,我局认为:
一、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原异议人称原申请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了原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泰迪珍藏系列形象之图库系列”等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原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异议人已将被异议商标或与被异议商标近似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从而与原异议人形成紧密联系,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三、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原异议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被异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原异议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我局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决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合议组:
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