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645867号“穗姿宝”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 2022-10-18 18:00:24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第52645867号“穗姿宝”商标

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094113号

   

  异议人一: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天诚欣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广州穗宝家具装饰厂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楚祥
  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广州穗宝家具装饰厂对被异议人张楚祥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第52645867号“穗姿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穗姿宝”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异议人宝国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86833号“PORTS”、第11486855号“PORTS 1961”、第1131778号“PORTS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橱窗布置”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较大,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37646号“宝姿PORT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传播;商业管理咨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虽属于类似服务,但在呼叫、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服装”商品上的“宝姿”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性不强,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广州穗宝家具装饰厂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321780号、第3712797号“穗宝”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策划;商业信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在内容、特点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床垫”商品上的“穗宝”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关联性不强,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关于被异议人抢注其“穗宝”商标的主张缺乏依据。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645867号“穗姿宝”商标在“广告;广告策划;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广告或销售组织时装展览;市场营销;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商业审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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