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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771771号“叶婆手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272号
异议人:范波
委托代理人:成都朗律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茹进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范波对被异议人茹进京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5期《商标公告》第57771771号“叶婆手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叶婆手作”指定使用在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45054号“叶婆婆”、第52266974号“嘉州叶婆婆”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户外广告;广告宣传;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7771771号“叶婆手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