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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83866号“INMO”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451号
异议人:艾檬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影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檬国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影目科技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蔡天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7期《商标公告》第53783866号“INM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INM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手机;耳机;放映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217367号、第18531741A号、第19429573号、第20447573号“IMOO”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笔(视觉演示装置)”等。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783866号“INM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