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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48817号“FINCH & ROBIN”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566号
异议人:骆剑伟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中认世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梅熙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骆剑伟对被异议人梅熙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4448817号“FINCH & ROB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INCH & ROBIN”指定使用在第27类“浴室地毯;地毯;垫席;浴室防滑垫;墙纸”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78722号“ROBI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席;汽车用垫毯;地板覆盖物;地垫;防滑垫”等,双方商标英文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448817号“FINCH & ROBIN”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