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798192号“抖魔盒”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 2022-10-20 13:04:51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第53798192号“抖魔盒”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574号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杭州耀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州耀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53798192号“抖魔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魔盒”指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899867号、第50227250号、第21881020号“抖音”商标、第33469060号“抖音DOUYIN”商标、第28969333号、第33823545号、第28430281号“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分别为第9类“时间记录装置;;邮戳检验器”等、第42类“计算机编程;技术研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79720号、第47878995号“抖音”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可下载的影像文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均不同,整体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抖音”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798192号“抖魔盒”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