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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214350号“清开颜”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596号
异议人:浙江红雨医药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知凯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弘扬制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微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红雨医药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弘扬制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4期《商标公告》第55214350号“清开颜”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清开颜”指定使用于第5类商品“抗菌剂;细菌抑制剂;杀菌剂;医用药膏;痤疮治疗制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82320号“开颜”商标、第53147351号“花开颜”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含药物的糖果;空气清新剂;兽医用药;卫生巾”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214350号“清开颜”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