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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792549号“星慕思”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599号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粤澳商标版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高碑店星慕思箱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览天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高碑店星慕思箱包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4792549号“星慕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星慕思”指定使用于第18类商品“人造革;行李箱;背包;(女式)钱包;书包;旅行箱”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329256号“慕思”商标、第7656029号“慕思DE RUCCI D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18类“抱婴儿用吊袋;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旅行包(箱)”等,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文“慕思”,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4792549号“星慕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