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第53698604号“冀中信佰惠”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645号
异议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保定冀中药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49期《商标公告》第53698604号“冀中信佰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冀中信佰惠”指定使用于第5类“含药物的饲料;牲畜用洗涤剂(杀虫剂);动物用洗涤剂(杀虫剂);动物用膳食补充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92729号、第28774622号“中信”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人用药;兽医用药”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全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信”,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698604号“冀中信佰惠”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