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198869号“四季仲景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 2022-10-20 13:21:52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第56198869号“四季仲景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718号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齐会民
  异议人仲景宛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齐会民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60期《商标公告》第56198869号“四季仲景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季仲景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空中运输;汽车出租;贮藏;能源分配;包裹投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88791号“仲景百草园”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货运;快递(信件或商品)”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26494号“仲景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救护车运输;货运”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456343号“仲景养生坊”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旅行陪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于部分类似服务上构成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中药成药”商品上的“仲景及图”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198869号“四季仲景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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