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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772908号“兰鹭LANLU及图”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731号
异议人:利尔生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翁丽华
异议人利尔生公司对被异议人翁丽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2772908号“兰鹭LANL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兰鹭LANL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360330号“牛栏乐儿 COW GAT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蔬菜罐头;水果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593344号“牛栏牌 COW GAT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牛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已构成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整体外观上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心形图形”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异议人所称的“心形图形”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异议人提供的“心形图形”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扫描件,“心形图形”系列商标注册证明材料扫描件,京东商城、天猫商城等电子商务平台异议人店铺网页信息及部分销售网页、部分产品图片扫描件等证据表明,异议人对该“心形图形”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造型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似,已构成实质性近似。上述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在商业活动中实际使用,且已为相关公众知晓,被异议人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因此,被异议人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772908号“兰鹭LANL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