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name }}
{{ v.cls }}类
{{ v.price }} ¥{{ v.price }}
第56057957号“ALL MINE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826号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捷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蚂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湖南梦洁家纺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蚂蚁商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7期《商标公告》第56057957号“ALL MIN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LL MIN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品;唇膏;护手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772707号“M MENDALE HOME及图”、第4708748号“寐MINE TOP COLLECTION”、第1761282号“寐MINE”、第5544891号“MINE TOP COLLECTIO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3类“香精油;杏仁油”、第24类“纺织品或塑料帘;浴罩”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148140号“MINEX”、第21773569号“M MENDALE HOM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清洁制剂;洗衣用漂白剂;牙膏”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亦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6057957号“ALL MIN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