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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552759号“华清旅游及图”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0104号
异议人:清华大学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
异议人清华大学对被异议人陕西华清宫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0552759号“华清旅游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清旅游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1类“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游戏器具出租;公园”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9665190号“清华大学 自强不息厚德载物 TSINGHUA 1911 UNIVERSITY 清华大学 110周年校庆 110TH ANNIVERSARY TSINGHUA UNIVERSITY 1911-2021”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225974号“清华”、第4724561号“清华大学”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培训”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用于“学校(教育)”服务上的“清华”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双方商标差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也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损。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552759号“华清旅游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