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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741548号“均瑶养道”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10109号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
共有人:上海养道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养道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第53741548号“均瑶养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均瑶养道”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运动饮料;乳清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638721号“新养道”、第6638719号“新养道新生活养有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乳清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3741548号“均瑶养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