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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11407047号“桃李杯”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45147号
申请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五洲行艺术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海豚云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选能
申请人因第11407047号“桃李杯”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3070号决定,于2021年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017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
复审商标由中华文化五洲行艺术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2014年起将复审商标授权申请人使用,后经复审商标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及复审商标原注册人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授权书、声明;
2、“桃李杯”舞蹈展演比赛现场照片、代言人手册、直播截图及网络报道;
3、《演出服务协议》、承诺书、入场须知、租金和服务策划发票;
4、全球追溯入网服务协议及相关截图;
5、“桃李杯”相关报道及网络检索截图;
6、祝福视频;
7、有关复审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书。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申请人在该程序中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在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基本相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中华文化五洲行艺术团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申请注册,2014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部分服务上的注册。
2、证据1表明中华文化五洲行艺术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授权申请人使用复审商标,中华文化五洲行艺术团有限公司仍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证据2表明在复审期间,网易新闻、小红书、黑龙江网2020桃李杯舞蹈艺术展演进行了报道。证据3表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举办了桃李杯舞蹈艺术展演活动。证据4表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与全球追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使用全球追溯系统记录参赛者信息。证据5表明一人一艺公众号、飞天舞蹈艺术培训学校公众号、中国艺赛网对“桃李杯”舞蹈大赛进行了宣传报道,其中照片显示了“桃李杯”舞蹈艺术展演。
证据6视频无法确认形成时间。证据7无效宣告裁定与本案无关。
我局认为,2019年《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我局查明的事实表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举办了“桃李杯”舞蹈艺术展演活动,该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属于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在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故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
决定结果: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
刘影 方莉园 姚旭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