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45390号“羽柔Yuro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20 15:26:47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1745390号“羽柔Yurou”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43813号

   

申请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白云区名阳化妆品厂
  委托代理人:标标必达石家庄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宪君
  申请人因第1745390号“羽柔Yurou”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6836号决定,于2021年06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6836号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7年9月15日至2020年9月14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在复审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自注册以来从未停止过使用,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授权书;
  2、加工协议;
  3、产品包装箱、包装瓶图片;
  4、送货单、加工生产明细;
  5、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天河沙河五丰经营部于2001年2月12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于200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复审商标于2003年10月14日经我局核准已转让给广州市白云区名阳化妆品厂,即本案申请人。复审商标于2020年9月15日被本案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注册人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申请人于2004年将其“羽柔”商标授权何武锦使用。证据2-4在无发票等证据予以作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与本案焦点问题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和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决定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
王钒    牛嘉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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