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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60141号“小小少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8971号
申请人:内蒙古爱之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660141号“小小少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053178号“小小少年 LITTLE GIA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6056755号“小小少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9172765号“小小少年 LITTLE GIANT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不稳定,为此申请人请求暂缓对本案的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经驳回复审程序均在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上被我局决定予以注册,在其余商品上被我局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冰淇淋、酱油、酵母等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享有在先商标权的家用嫩肉剂、食用预制谷蛋白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霖
张 颖
杨嘉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