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939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20 15:44:11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299390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44304号

   

申请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瀚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于辉
  申请人因第6299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4188号决定,于2021年07月2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上海瀚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6299390号第17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撤销第6299390号第17类图形商标,原第629939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自申请之日起便由申请人进行实际的管理和使用,经过使用和推广,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依法对复审商标应予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海关出口货物预录入报关单;
  2、出口的产品及包装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9月27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7类“乳胶(天然胶);接头用密封物”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0年3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人在2017年10月12日至2020年10月11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海关出口货物预录入报关单未显示复审商标,部分时间未在指定期间内,且显示的商品为多“干式变压器、低压开关柜”等商品,大多并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证据2为自制证据,未显示复审商标且形成时间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乳胶(天然胶);接头用密封物”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决定结果: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
许文静    孙萍    康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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