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055689号“阿斯嘉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0-27 20:08:58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9055689号“阿斯嘉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6607号

   

  申请人:罗玲
  委托代理人:成都顾迪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55689号“阿斯嘉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71417号“阿斯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一定的对应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阿斯嘉德”与引证商标文字“阿斯德”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商业审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广告;商业研究;进出口代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田园
徐辉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