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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255244号“FOJO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6578号
申请人:固始县高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55244号“FOJO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552901号“FOOJO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注册且宽展期已过,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上述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