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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144020号“失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228号
申请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144020号“失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0568791号“失恋”商标、第22107344号“失恋”商标、第24577247号“失恋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提起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分别登于第1799、1798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三的文字中,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果罐头、果冻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水果罐头、果冻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果罐头、果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熊培新
管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