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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300004号“营客工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69732号重审第0000004274号
申请人:上海普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优舜(上海)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69732号《关于第51300004号“营客工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9489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一审判决),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北京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3137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我局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上与第12465824号“工客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虽无不当,但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现已被撤销注册,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782期《商标公告》),已为无效商标。
根据二审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贾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