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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006038号“白鹭窠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7296号
申请人:政和椿盛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06038号“白鹭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04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970483号“藻露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81924号“波阳湖 BOYANG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图形在构成要素、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茶饮料”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茶;牛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是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徐辉
贾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