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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523790号“来个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236号
申请人:陈喜莲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23790号“来个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标志,具有一个商标所固有的显著性特征,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5777619号“来个酒吧”商标、第18901073号“来个”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同时,申请人通过对申请商标进行大量宣传推广后,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信息、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显著认读文字“来个”,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职业介绍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来个健康”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获得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显著特征。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熊培新
管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