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412566号“科诺苏”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 2022-11-01 10:09:01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第55412566号“科诺苏”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257号

   

  异议人:维纳科诺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冯建英
  异议人维纳科诺苏公司对被异议人冯建英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55412566号“科诺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科诺苏”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白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584728号“柯诺苏”、第39604649号“柯诺苏 单一葡萄园”、第39734537号“柯诺苏 自行车”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汽酒”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引证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在我国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结构、呼叫上具有一定相似之处,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经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12566号“科诺苏”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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