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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180287号“少年天才SNTC”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298号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给力达技术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给力达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2期《商标公告》第50180287号“少年天才SNTC”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少年天才SNTC”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177343号“小天才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平板电脑;防盗报警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文字显著部分均为“天才”,整体含义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因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180287号“少年天才SNTC”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