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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624825号“来个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89241号
申请人:陈喜莲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24825号“来个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标志,具有一个商标所固有的显著性特征,易被公众所识别和记忆,充分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识别作用,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来个健康”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授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熊培新
管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