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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56859号“蒙娜丽莎 MONA LISA”商标
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8304号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代表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
共有人: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思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蒙娜丽莎建材有限公司、广州蒙娜丽莎洁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6期《商标公告》第42256859号“蒙娜丽莎 MONA LIS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蒙娜丽莎MONALISA”指定使用于第44类“兽医服务;宠物清洁”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231596号“娜丽莎”商标等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动物饲养服务;卫生设备出租”。双方商标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读音及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用于“瓷砖”商品上的“蒙娜丽莎MONALISA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与“瓷砖”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均具有明显差异,且双方商标亦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2256859号“蒙娜丽莎 MONA LIS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