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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2582764号“读书天才”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0183号
申请人:广东小天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青年人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9月30日对第42582764号“读书天才”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及其“小天才”品牌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全国公众所广泛熟知。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854922号“小天才”商标、第32510016号“小天才”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公司名称变更信息、相关关系证明、技术许可协议;
2.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转让证明、变更证明、续展证明;
3.“小天才”游戏机专卖店照片;
4.“小天才”商标相关媒体报道资料;
5.相关著作权转让合同、作品登记证书;
6.“小天才”品牌产品相关专柜合同、经销合同、发票、产品照片;
7.申请人官方网站网页资料;
8.相关市场报告;
9.申请人完税证明;
10.申请人广告合同及证明;
11.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资料;
12.在先裁定、决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原创,具备商标该有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首字字形、发音、含义不同,整体区别较大,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让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760期(2021年9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所有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