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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542522号“兴储世纪ZONERGY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11624号
申请人:兴储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中兴能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42522号“兴储世纪ZONER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24077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484703号商标、第34407495号商标、第30199616号商标、第7372488号商标、第21376495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经具有显著性且可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系列引证商标详情截图电子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在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兴储”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集成电路用电子芯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池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集成电路用电子芯片商品上的申请应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制集成电路用电子芯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