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082131号“达信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1-19 19:36:45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6082131号“达信教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3790号

   

  申请人:贵港市达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082131号“达信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21480749号“达信智慧”商标、第48217461号“信达”商标、第48229154号“信达”商标、第48655540号“Z 信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申请人注册申请商标完全是出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引证商标一商标权利未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广告;市场营销;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商业组织咨询;商业专业咨询;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至四系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达信教育”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印象不易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服务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任航
舒言
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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