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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151049号“爱集美aijim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294750号
申请人: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泽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51049号“爱集美aiji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区别于“集美”作为地名的第二含义,与我国县级行政区划“集美”无关,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集美”的网络定义介绍;《青年文摘》评选的“2020十大网络热词”内容介绍;国家语言资源监测与研究中心发布的“2020年度十大网络用语”内容介绍;所列举商标的档案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洗脸巾的委托加工合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集美”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且申请人所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整体已形成明显有别于该地名的其他含义,相关公众在认读申请商标时易将其与地名“集美”相联系,故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齐朝
马静
张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