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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972271号“诚心养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6201号
申请人:大家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972271号“诚心养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0826号“诚心”商标、第21732969号“言成心”商标、第54697477号“诚心贷”商标、第33538853号“诚芯”商标、第17171165号“诚心付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明确。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五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故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部分“诚心”与引证商标四“诚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鉴于申请商标同时与引证商标四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的最终状态并不会对本案审理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引证商标二的最终状态不予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其是否存在权利冲突问题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