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048385号“SHIP•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1-20 12:35:34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55048385号“SHIP•D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6639号

   

  申请人:宁德船达船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048385号“SHIP•D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770382号商标、第25388196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与本案类似情况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审理标准应一致。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电子扫描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驳回,在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上的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英文、引证商标二字母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文秘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指代关系,取得了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和知名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戴艳
刘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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