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261714号“卓德投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1-30 18:11:19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0261714号“卓德投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07288号

   

  申请人:深圳市星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慧谷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61714号“卓德投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688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设计,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规定。经查询中华英烈网,“卓德”确为我国烈士姓名,系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红军副排长,于1929年在信丰县作战牺牲,用做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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