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221014号“至尊之笔 GLAMOUR PE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 2022-11-30 19:54:24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第52221014号“至尊之笔 GLAMOUR PEN”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09972号

   

  异议人: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
  委托代理人:前沿嘉信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傅明秀
  异议人前进杂志出版者公司对被异议人傅明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2221014号“至尊之笔 GLAMOUR PE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至尊之笔GLAMOUR PEN”指定使用于第16类“期刊”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49978号、第5784707号“GLAMOUR”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6类“印刷出版物;杂志”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GLAMOUR”,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221014号“至尊之笔 GLAMOUR PE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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