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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665502号“天津银行 智慧小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6036号
申请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誉鑫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65502号“天津银行 智慧小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商标属于同系列商标,具有明显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62306号“e小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829780号“小二企服 XIAOERQI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在行业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强的影响力。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微信公众号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独立认读文字“智慧小二”与引证商标一“e小二”、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小二企服”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在先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佳洁
张世莉
谢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