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053452号“母婴友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2-09 20:34:33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0053452号“母婴友好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25075号

   

  申请人:母婴友好(武汉)健康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天驰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53452号“母婴友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3727号图形商标、第8832123号“蔚城酒店 THE ROYAL  CITY HOTEL及图”商标、第13477454号图形商标、第5699196号图形商标、第264904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申请人的法人已对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进行了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众号截图、实物图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其在“医务室;保健;芳香疗法;公共卫生浴;蒸气浴;美容院;按摩”服务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见《商标公告》第1802期),其现核定使用服务为“宠物饲养;庭院风景;眼镜行”。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其在“保健站;疗养院”服务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尚未生效。该商标在“公共卫生浴;蒸汽浴;美容院服务;按摩;园艺;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理发”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按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宠物饲养”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咨询;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休养所”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饮食营养咨询;饮食营养指导”服务外其他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分别核定使用的“休养所;按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上述各个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咨询;饮食营养指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牛嘉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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