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782353号“包租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2-09 21:38:14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第56782353号“包租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3032号

   

  申请人:张戴
  委托代理人:晨熙品牌管理(中山)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782353号“包租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13853765号“包租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似。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等证据。
  复审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基于此,我局向申请人发出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在我局规定期限内补充申辩理由及提交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徐瑛
高丽丹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