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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342829号“咪咪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2525号
申请人:贵阳紫金花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先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42829号“咪咪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34122号“咪咪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煎饼;锅巴;冰淇淋;发酵剂”商品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其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予以维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邢妍
周 铁兵
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