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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41408号“圣宝兰”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2838号
申请人:杭州宝兰黄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杭州鸿通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圣宝兰(深圳)珠宝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上海欣群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韬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对第23241408号“圣宝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0961998号“宝兰Borl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宝兰”品牌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具有恶意囤积商标之嫌,争议商标系其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息;
2、专柜联营合同及店面图片;
3、相关商标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不再是引证商标权利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不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上海欣群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商品上。该商标于2021年11月13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14类珠宝首饰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22年1月13日由杭州鸿通贸易有限公司转让至杭州宝兰黄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下。
3、杭州宝兰黄金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交了案件承继声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在案也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形,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但并未提出相应理由并提交证据证明,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张爽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