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9907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 2022-12-09 21:44:12 来源:权至尊知识产权官方网站 作者:权至尊

关于第6099073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342619号

   

  申请人:鹤山市雅瑶海马软体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9907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0063号“SEAHORSE 海马及图”商标、第10026866号“SEA HORS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床单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丰璟
张书建
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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